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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:楊浩然  圖:互聯網
POSTED ON 30 Apr 2017
我是楊浩然,今天要講一個「二次創作與版權保障灰色地帶」的故事。 


台灣網絡紅人谷阿莫近年憑「X分鐘看完XXXX系列」,風靡兩岸三地,幾乎每星期把一套電影或劇集,重新剪接濃縮成幾分鐘的短片,以詼諧形式解構。他的製作迅即在網上爆紅,樹大自然招風,上周遭台灣三間影視公司控告侵權。谷阿莫引用《著作權法》第65條,關於二次創作的「合理使用」原則來辯護,認為本身作品該得到豁免,有關爭拗亦從台灣蔓延至香港,有本地商人甚至揚言願意贊助谷阿莫打官司! 

相信不少讀者和作者一樣,愛看谷阿莫的短片,甚至作為睇戲或煲劇的參考。作為一個推祟二次創作的新媒體推廣人員,初時看見這宗新聞,第一個反應是替谷阿莫不值,認為那三間影視公司未免大題小作,但仔細研究後,開始有些擔心。  

谷阿莫拿來自辯的《著作權法》第65條,是基於「合理使用」之豁免,這概念沿自美國實施逾30年的「Fair use」原則,即考慮該二創作品有否商業性質、作品性質、採用份量佔原版權作品之比重、二創結果對原作的潛在市場或價值之影響,共四項原則。Fair use原則被視為現行版權法中最寬鬆,起碼優於港府前年底提出的《版權修訂條例》僅列明只有六項範疇才可豁免的「公平處理」手法。 

換言之,參考美國Fair use原則制定的台灣《著作權法》第65條,經已對於二次創作有很寬鬆的保障了。然而,若把谷阿莫放入這條法律來衡量,又忽然發覺,谷阿莫絕非100%符合Fair use原則的豁免。



第一項為商業性質,谷阿莫的Youtube頻道擁有極高點擊率,而Youtube會向註冊合作夥伴,按點擊提供廣告分成;此外,谷阿莫憑着網絡高知名度,去年8月獲得3,000萬人民幣的A輪融資。從表面看來,這點難以符合豁免原則。

第二點,作品的性質也可辯稱是評論解說;第三點採用份量比重,谷阿莫辯稱平均引用不足原作百分之一。撇開一些影片可能涉及非法下載這點不談,谷阿莫所引用的片段,每每切中該套電影或劇集的精髓,這點同樣要交給法庭判斷;最後一點有否影響原作市場價值,當然有人會說「我是看了谷阿莫的短片,才被吸引買票入場」。然而,要找意見相反的人,恐怕也不難。

筆者方才說的擔心,是指谷阿莫這個兩岸三地知名二創人,一旦放入Fair use這個算得上寬鬆的框架內,也會發現有違法的可能性。香港去年初雖然擱置了《版權修訂條例》立法,唯下屆政府遲早重提。一旦重提,即使屆時問責官員「良心發現」,接納網民極力爭取的Fair use原則,但這條原則仍可能並非100%保障所有二創,譬如谷阿莫式作品,隨時有入罪可能性,屆時網絡世界還是海闊天空嗎?

作為一個喜愛谷阿莫作品的網民,筆者只能說,美國30多年前制定此法,當年還未有Youtube、也沒有廣告分成、更沒有谷阿莫,以一條陳年舊法來審視新時代產物,可謂削足適履,科科!




筆者簡介 楊浩然

曾在傳媒廣告行業打滾十數載,經歷高低起伏,現自立門戶Stonesoup Communication,

轉戰新媒體市場公關推廣製作,時亦撰稿月旦點評政經

郵:[email protected]

Facebook:Stonesoupcommunication

WeChat:stonesoupltd

(此欄文章為作者觀點,不代表本網立場。)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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