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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交程式Snapchat母公司Snap宣佈上市,估價高達250億美元(約2,000億港元),將成為自阿里巴巴2014年9月上市以來,美國最大宗招股申請。不過,Snap同時被翻「黑歷史」,兩位創辦人原來曾經夾計,踢走「閱後即焚」概念的另一創辦人,而同類情況也出現在Facebook、Twitter等科技公司,莫非創技行業創辦人,真的只能共患難,不能共富貴? | |
Snapchat在2011年面世,是一款圖片分享應用程式,由幾名美國史丹福大學學生開發。用戶可以拍照、錄製視頻、添加文字和圖畫,最大的特色就是「閱後即焚」,每張圖片閱讀時間有1至10秒,之後便自動刪除。短短6年,Snapchat的用戶迅速暴增,上年的每日活躍用戶已達到1.5億,超過Twitter(1.38億)。 Snapchat取得成功,其首創的「閱後即焚」功能可謂居功甚偉,以前我們對訊息的想法多是「保存的越久越好」,「閱後即焚」卻反其道而行之,保有私隱的優點,旋即俘虜年輕人的心。因為這個交流模式更私人,能將一些親密、比較私隱的情感發洩出來,這是Facebook不能做到的。然而,Snap的兩位創辦人,埃文·施皮格爾(Evan Spiegel)及羅伯特·莫菲(Robert Murphy),卻竟然夾計踢走發明這個概念的拍檔雷吉·布朗(Reggie Brown),獨享成果,最後要對簿公堂。 | |
原本Snapchat有三位創辦人,他們都是美國史丹福大學同學,布朗首先提出「閱後即焚」的想法,因此聯絡施皮格爾,兩人一拍即合,後來再找到莫菲作技術支援。直到2011年三人關係急轉直下,施皮格爾與莫菲不再讓布朗參與產品發展計劃,並在2013年將其踢出公司,而且並沒任何賠償。於是布朗把兩位舊拍檔告上法庭,指他們剽竊自己的想法。最後在2014年,Snapchat願意支付布朗1.5億美元庭外和解,不過這個金額,遠低於他最初索賠的5億美元。 巧合的是,科技企業經常發生共同創業,繼而出現糾紛、甚至鬧上法庭的故事。Facebook創辦人朱克伯格在大學時,盜取拍檔文克萊沃斯兄弟創立的校內社交網站創意,自己推出Facebook,在2008時向他們賠償總值6,500萬美元(約5億港元)的現金和股票。蘋果創辦人喬布斯與行政總裁斯庫利(John Sculley)意見不合,被後者在董事會上出賣,1985年被踢蘋果。而Twitter早期是有四位創辦人,提出「推文」概念的諾亞葛拉斯(Noah Glass),卻被3位拍檔逼走。 | |
創業夥伴鬧翻、拆夥,其實不是什麼大事,商場上往往爾虞我詐,最後在法庭上得到解決便行。有趣的是,何以I.T業如此多類似故事發生?筆者有個新奇看法:創投界過份鼓勵共同創業這回事,筆者公司在數碼港,經常看見不同比賽、Pitching、合作計劃,幾乎清一色是大群後生仔女,大學生合作攪項目、開公司。坦白說,筆者對此甚有保留,皆因合作創業,和年宵攤檔、做功課、Project不同,後者只需合作1、2個月便結束,但一盤生意若果成功,partners可以一生一世。做生意基本上就是要不停做決定,共同承擔未知的將來和結果,從這角度來看,生意夥伴的緊密關係,不下於伴侶關係。 當然,商場上成功的合資企業比比皆是,然而,幾個同系同宿舍的大學生,可能只是認識兩三年,叫做比較傾得埋,又想創業,就立即走入合夥這種緊密關係,最後「分手」的機會,其實和相識一、兩載便離婚的機會差不多(香港平均離婚率超過三成,上年高踞全球第九),所以有心創業人士要想清楚,自己到底適合獨資還是合資。 | |
筆者簡介 楊浩然 曾在傳媒廣告行業打滾十數載,經歷高低起伏, 現自立門戶Stonesoup Communication,轉戰新媒體市場公關推廣製作,時亦撰稿月旦點評政經。 Facebook:Stonesoupcommunication WeChat:stonesoupltd (此欄文章為作者觀點,不代表本網立場。)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