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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6月,日本政府將原有嘅「強制性交罪」及「準強制性交罪」兩條整合並擴充成新嘅「不同意性交罪」,立法原意係為咗進一步保護關係中弱勢一方嘅人生安全,但近日有報導指出立法一年來,有唔少人濫用新罪黎向伴侶報復,又或者出軌後用黎逃脫道德責任。究竟咩係「不同意性交」?實際運作又係點呢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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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《日刊Spa!》報導,修例之前嘅「強制性交罪」,其實已包含夫妻之間任何一方強逼另一方進行性行為,不過當中「強逼」嘅標準,就必須係「使用暴力、威脅、或阻止對方反抗(例如落藥)」,而「性交」嘅定義,亦必須係男方生殖器進入對方嘅下體或肛門。但新嘅「不同意性交罪」就放寬咗「強逼」嘅標準,只要有任何一方於整個過程中有不同意嘅想法,理論上就已經可以向對方提告;「性交」嘅定義亦改成「以任何身體部份進入對方嘅下體或肛門」。 立法原意其實係為咗進一步潛在受害者,但於新法例下如果想完全避開犯罪問題,由性行為一開始嘅每個步驟,包括接吻、觸碰對方敏感部位等,都須要經過對方明確同意,否則不管男女都有可能犯法。可以想像到會係一個非常「相敬如賓」嘅畫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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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例嘅另一問題,就係會被人濫用黎報復另一半、或者作為自己出軌、外遇後嘅「救亡措施」。例如日本律師有原大介接受《日刊Spa!》訪問時就提到,過去一年中,有人於婚姻介紹所或交友App認識另一半後,發現對方向自己虛報收入,一怒之下就以「不同意性交罪」控告對方。面對呢類控告,日本警方及法院會特別著重二人於據稱「不同意性交」事件前後嘅關係變化。例如某人聲稱某日發生不同意性交,但之後佢於對方仍然保持良好關係;又或發生不倫關係後突然提出控告等,都係會警方及法院考量嘅變數。 有原律師警告,假如事實證明某方明明同意,但後來卻提告「不同意性交」,將可能被視為誣告並面臨對方索償。佢亦批評利用新法報復嘅人,除咗害咗自己害咗人之外,仲係侮辱緊真正受苦、希望借新法例得到幫助嘅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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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日刊SPA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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